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云南省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经研究,决定开发新一批城镇公益性岗位。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经前期岗位征集和审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新一批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50名(用人单位、招聘岗位、招聘人数等信息详见附件1)。
二、招聘人员范围
剑川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必须经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具体类别如下: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三)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五)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六)离校1年内持续6个月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七)被征地农民。
(注:已享受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再进行重复开发;当年度在岗公益性岗位人员辞职后满一年且再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方能继续申报享受未满的期限。)
三、补贴标准
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城镇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年度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执行。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及材料收集时间:2026年10月16日至10月30日,工作时间段内。
2.报名地点:各用人单位。
3.报名须携带的材料:《云南省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表》《剑川县公益性岗位申报表》(附件2-1、2-2),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或电子证)、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户主、本人页),大学毕业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退役军人证复印件,低保证明原件等相关类别的材料。
(二)资格审核及选聘
1.资格审核:由各用人单位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人员提交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2.人员选聘:用人单位按需进行人员选聘,确定聘用对象。人员选聘时原则上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低保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单亲家庭失业人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
(三)公示
由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剑川微人社”微信公众号上对拟聘用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聘用
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五险,聘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续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五、聘用人员的管理
(一)对违反《云南省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云人社通〔2024〕25号)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解除聘用关系。
(二) 已聘人员如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或被企业招聘、担任村干部、乡村医生、办理道路营运证、本人注册了营业执照、申请了民办非企业、安置为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及时解除聘用关系。
六、其他
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对不符合安置要求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诚邀社会各界人士予以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请向剑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附件:附件1.剑川县新一批城镇公益性岗位拟开发计划表
附件2-1.《云南省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表》
附件2-2.《剑川县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业务咨询:0872-4521299
问题反映:0872-4521358
剑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16日






